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亲属如何分配遗产?无主遗产收归国有是否合乎情理?近日,因无继承和受遗赠人,深圳罗湖一无主房产70%产权被法院判定收归国有,此举引发有关法理情的争论。多名法律界人士直言,这一判定在法律上虽无漏洞但欠缺情理,建议修法拓宽继承人范围,并明确尽了赡养义务的亲属是否享有继承人资格,“好的判决可以形成良好的导向,不让做好事者寒心”。(4月21日澎湃新闻)

“无主房产70%产权被收归国有”,这一判决颇具争议。尽管其并没有违反相关法条,但客观上却给人以“与民争产”的观感,并且也有悖于民间“好人有好报”的朴素观念,故而多多少少让人感到遗憾。事实上,关于无主房产的归属问题,现有法律表述相对较为笼统、模糊,这给法官审案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利用好这一“空间”,不仅是业务能力问题,更关乎着对法之精神、社会道德信仰的理解。

本案中,所谓“无主房产”的称谓,并不足以说清楚故事的全部。实际情况是,老人蔡某某,膝下无儿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又因为老人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其房产才变成了“无主房产”。应该说,自始至终,“侄女”都尽到了如子女一般的赡养义务,却未曾享有和子女一样的继承权利,这本身并不公平……根据《继承法》,包括侄女在内的亲戚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继承主体有限,可说是造成“遗产无主”的重要原因。

其实,现有法律也明确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适当遗产。”只不过,这里所说的“适当”,是个不容易把握的概念。本案中,法院判决“侄女”分得老人所留房产30%的产权,可很显然,不少公众和某些专业人士,并不认为这一分配比例是“适当”的。当亲戚的赡养付出,无法被量化计算、无法被精准折算为具体的“财产继承权利”,那么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无疑要被审视一番。

针对“无主房产七成归国有”一事,舆论的发声其实存在着两个鲜明指向:其一,呼吁“尽量避免财产成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其二,主张“财产继承权利必须与赡养付出相匹配”——应该说,这两方面的吁求,最直观体现了民众捍卫自身产权的敏感,也表达了有关“做好事必当有回报”的善恶因果论。这些来自民间的声音,理应在立法、司法的相应环节得到呼应。

简单将无主房产收归国有自然不妥,可是无论是“扩大继承主体范围”还是“以赡养贡献决定继承权利”,这些在法律上都是极其复杂的课题,绝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倘若仓促调整,稍有不慎就可能诱发道德投机风险和民间争产纠纷。在此背景下,如今最好的解决办法,或许还是要依赖于法官在实践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可能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此外,还是要呼吁,老人们要用好“指定继承”“遗嘱库”这类法律和技术工具,从根本上确保自我意志得到完整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