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如今的继承案件来看,房产在继承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然而由于我国房产类型多样,也造成了继承案件中房产处理的复杂性。今天的《美好生活·律师相伴》栏目,邀请了南京市律协律师团队中的崔保华律师,就生活中常见的房产类型可能涉及的继承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秦女士的爷爷奶奶有一套公房,2000年公房改革,因爷爷去世,房产证上写的是奶奶一个人的名字。过了3年,奶奶立了一份遗嘱,称名下房产由四个子女均分。奶奶有三女一男,唯一的儿子便是秦女士的父亲。

平时,奶奶与秦女士父亲一起生活。前段时间,奶奶改变主意,想将房子留给儿子一个人,便办理了房产买卖公证,将房子过户到秦女士父亲名下。虽然拿到了房子产权证,但秦女士一家不太放心,因为奶奶过户房子的事,她的三个女儿还不知情。如果她们知道了,有无权利分房?如果她们将秦女士的父亲告上法院,秦女士父亲会不会败诉呢?

“想要了解这些问题,首先要弄清案例中这套房屋正确的继承方式。”崔保华律师说,案例中秦女士奶奶的做法并不能实现自己的真实目的,2003年奶奶立有遗嘱,明确由四子女共同继承房屋,该遗嘱由其亲自书写,则合法有效。之后,奶奶改变了主意,那么就应该变更遗嘱,可以由其亲自书写也可以公证遗嘱。

其次,案例中秦女士的奶奶是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房产过户至秦女士的父亲名下,那么后者就有义务向奶奶支付房款。“如果没有其他行为和意思表示,没有改变遗嘱,那么按照老人2003年立的遗嘱,我认为,老人去世时如果该房款还存在的话,应当作为被继承的遗产由四子女共同继承。”崔保华律师说。

如果是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能否继承?该如何继承?崔保华律师介绍,关于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其中包括了租赁房屋、公租房等,“租赁房屋方面,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此外还有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继承。”崔宝华律师说,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认此类房屋的产权。“所以,此类房屋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

为充分发挥南京市律师协会所属优秀律师的法学专长,帮助市民学习、理解法律知识,解答市民相关法律问题,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建立了专门的律师团队,与本报合作开办《美好生活·律师相伴》栏目。栏目将对社会热点事件以及市民关心的婚姻家事、房产交易、民间借贷、物业管理和财富传承等热点法律问题,编写典型案例,通过发表律师观点进行以案释法。同时,栏目将通过“南京律协”微信公众号收集市民有关法律的咨询,并给予解答。市民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公众号后在菜单栏中选择“律师说法”栏目进行提问。希望能够通过本栏目帮助市民防范法律风险、构建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