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隆集团(00010.HK)及恒隆地产(00101.HK)联合公布,于2020年9月9日,美国法律顾问发出函件告知坚弘有限公司(恒隆地产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投标人”)有关美国接纳投标人以25.66亿港元收购(“该交易”)乡郊建屋地段第357号(亦称香港寿山村道37号)(“该物业”)的投标。于2020年9月16日,美国(作为卖方)、投标人(作为买方)及恒隆地产(作为最终拥有人)就该物业签订买卖协议备忘录(“该协议备忘录”)。

于2020年9月30日,该协议备忘录根据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注册条例被呈交到香港特区政府土地注册处进行注册。根据该协议备忘录,该交易定于2020年12月30日中午或之前完成。

于2020年12月21日,恒隆地产及投标人通过其法律顾问收到土地注册处发出的函件(“该函件”),当中指明(其中包括):

(i)美国驻港总领事馆不是一般商业主体,而该物业不是普通房产;

(ii)该物业的出售涉及中国及美国两国间的外交事务,不是一般商业行为;

(iii)中国政府已告知香港特区政府,倘若美国驻港总领事馆有意租赁、购置、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获得或处置任何位于香港特区的房地产,美国政府应提前60天经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向中国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资讯,在取得中国政府书面答覆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该等外交义务”);

(iv)于该函件日期,土地注册处并未收到任何文件,证明美国政府就出售该物业(即该交易)已遵从该等外交义务;及

(v)因此,除非及直至美国政府能提交书面文件证明已遵从上述规定,否则土地注册处不能为该协议备忘录进行注册。

函件中所提述的事项属特殊事项,且在投标人于投标前及投标时或在签订该协议备忘录时不为恒隆地产及投标人所知及预期之内。经仔细考虑所有与该交易有关的情况后,于2020年12月24日,投标人通过彼等各自之法律顾问通知美国(“该要求信”),投标人准备、愿意及有能力继续完成该交易事项,唯美国须提供(a)美国已遵从该等外交义务之书面证明;及(b)任何该等美国提供的书面证明获得土地注册处信纳并注册该协议备忘录及该物业由美国转让予投标人的转让契。投标人亦重申已准备向美国提供为遵从上述事项(包括该等外交义务)所需要的额外时间。

于2020年12月29日,美国透过其法律顾问提出对于遵从该等外交义务的必要性之异议,唯未有按照该要求信的请求提供证明。美国在信中表示,首先,美国已遵从相关的义务及责任,其次,与出售该物业相关的外交义务属于主权之间的事宜,并不影响该物业的业权,再者,土地注册处无权不为该协议备忘录进行注册。尽管如此,美国接受土地注册处于该函件中表明的立场,即该物业“不是普通房产”及该交易“不是一般商业行为”,因此该物业的出售“涉及外交事务并应根据适用的外交规范处理”。因此,该交易并无按照原定时间于2020年12月30日中午或之前完成。

鉴于上述原因,该交易的所有相关方(包括恒隆地产、投标人、美国及土地注册处)同意该交易及完成涉及中国与美国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外交事务,因此并非恒隆地产及投标人所能控制。

恒隆地产及投标人正评估及向法律顾问了解有关该交易及上述事项可作出的适当行动,包括研究延长完成时间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