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赠与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用已故配偶的工龄购买房子,房子应该属于谁?属于购买房屋的配偶,还是当作遗产分给儿女?请看下文。

案情简介:用已故配偶工龄买房子,房子应该归谁

姜涛与朱云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姜烨,姜桦、姜橙。姜涛于1991年2月1日死亡,朱云于2013年3月21日死亡。北京市东城区301号房屋原系姜涛从其单位承租的公房。姜涛去世后,诉争房屋实际由朱云居住使用。1998年,该单位以成本价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朱云,朱云支付了成本房价2万元。计算房价时使用了姜涛工龄43年,朱云工龄40年,共计83年。2004年10月22日,朱云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2007年6月12日,朱云与姜橙签订《赠与合同书》并进行了公证,朱云将诉争房屋赠与给了姜橙,同日,姜橙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姜桦起诉认为房子应该几个人共有。房屋应该随谁所有?

法院判决:房子属于被告个人财产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姜桦主张诉争房屋系姜涛生前从单位承租,直至购买前承租人都未进行变更,朱云购买该房时使用了姜涛的工龄,且该房屋面积主要基于姜涛的职级因素,该房屋购买中姜涛的级别和工龄贡献更大,该房屋应属于姜涛与朱云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姜涛已经去世,该房屋应属于朱云与其他子女共同共有,朱云擅自将诉争房屋赠与姜橙的行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且姜橙不属于善意取得,该赠与应属无效。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姜桦的诉讼请求,其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房产赠与引纠纷,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屋归属主要看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使用本人工龄和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承租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姜涛生前,诉争房屋系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姜涛生前对诉争房屋享有承租的权利,但从未取得过诉争房屋的产权,直至1991年姜涛去世时,诉争房屋的性质仍然是承租的公有住房。姜涛去世后,其承租人的身份已经消灭,其不再是诉争房屋的承租人,诉争房屋由姜涛的配偶朱云实际居住使用。在姜涛去世7年后,诉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朱云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承租权自此消灭。并且售房单位对诉争房屋出售的对象是具有特定性的,出售行为仅针对了朱云一人,并非面向姜涛的全部继承人,朱云购买诉争房屋及取得房屋产权均发生于姜涛去世多年后,姜桦主张在姜涛去世后才形成的诉争房屋所有权属于姜涛与朱云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以上就是对“房产赠与引纠纷,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屋归谁”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