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房源、错误诱导消费者,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提供虚假证明……目前,一些房屋中介的违规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招致市民投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促进长沙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今日起,一场大规模的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市如火如荼地开展。

按照长沙市委、市政府部署,今日起,长沙市住建委、长沙市发改委、长沙市公安局等7个部门开展为期一个多月的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7部门将对管辖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表明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决心

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行动由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公积金中心7部门联合开展执法,重点检查内五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专项行动采取先集中联合检查,后各自按方案检查的形式进行,集中检查期间,成立联合检查组。

“本次联合执法行动旨在进一步净化长沙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也进一步表明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决心。”市住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胡汉清介绍,7部门将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联动查处工作到位,并且每周将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通报相关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例及时上报市政府。

“这将是长沙有史以来针对房地产中介市场参与部门最多、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局长刘晓军介绍,在执法过程中,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将进行严格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将依法处以罚款。对违法违规严重的,将立案查处,确保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市住建委出台的《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案》,9月18日至22日,7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9月23日至10月28日,各部门按职责分头开展专项行动。

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此次联合执法行动检查内容一共包含28项,包括重点查处无证无照、违法违规经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骗提骗贷公积金等行为,由各责任单位抽调骨干力量组成联合执法队,赴全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地毯式”排查。

今日,联合检查组兵分两路,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专项检查。记者跟随检查人员,首先来到位于新环境金茂梅溪湖店,在现场看到,门店里所有工作人员都佩戴了胸牌“上岗”,在墙上公示栏也做得非常齐全。从政策到交易流程,从信用查询方式到佣金收费标准都一应俱全,让人一目了然。随后,检查组来到了位于映日路梅溪四季的中环地产,虽然门店按要求对需要公示的内容进行了公示,但检查人员却发现,该门店不能出示近期二手房交易记录。

记者了解到,各相关单位将针对此次专项行动所发现的问题加强行政监管,堵漏洞、补缺口,积极探索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全过程、全覆盖监管工作,建立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重点查处28类违规违法行为

(一)市住建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且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以及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7.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8.其他违反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行为。

(二)市发改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擅自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2.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相互串通,扰乱市场价格的;

3.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或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4.在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佣金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5.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未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三)市公安局查处下列行为

1.通过非正规手段办理完税证明、户口资料获取购房资格的

2.诈骗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当事人钱财的;

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

(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在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

2.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

(五)市工商局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重点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主体资格准入(营业执照)、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纪资格证书)情况,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为;

2.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的行为;

3.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经纪人违规执业的行为

5.其他违犯市场秩序经营的行为。

(六)市公积金中心查处以下行为

1.房地产交易和经营活动中拒绝买受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2.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行为;

3.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的行为。